《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 》 (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 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

国家认监委 司法部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